昨天起,《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公开征求意见,至10月5日结束。《条例》拟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明确名城保护涵盖本市全部行政区域。拟鼓励历史文化街区通过申请式改善实现居住条件改善,鼓励在不损坏遗产价值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历史建筑。
市民可登录市人民政府网站“政民互动”板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政民互动—民意征集”栏目,提出意见建议。
去年7月以来,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在市人大城建环保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市司法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等部门的共同参与下,《条例》修订工作启动。
《条例》明确,名城保护涵盖本市全部行政区域,主要包括老城、三山五园地区两大重点区域和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三条文化带等。
具体看来,老城保护范围指明清时期北京城护城河及其遗址以内的区域。保护内容包括传统中轴线和长安街,“凸”字形城廓,明清皇城,历史河湖水系,街巷胡同格局和传统地名,胡同——四合院传统建筑形态,平缓开阔的空间形态,景观视廊和街道对景,传统建筑色彩和形态特征,古树名木和大树等十个方面。
同时,《条例》扩大保护对象,实现应保尽保。明确名城保护对象包括世界遗产和文物,历史建筑和革命史迹,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地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山水格局和城址遗存,历史街巷和传统地名,风景名胜区、历史名园和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在保护利用层面,《条例》提出,鼓励历史文化街区、成片传统平房区和特色地区的产权单位或个人通过申请式改善实现居住条件改善。
其中,公房管理机构应根据有关政策出租和使用历史文化街区、成片传统平房区和特色地区内的直管公房。优先用于社区公共服务、人才公寓或社区便民服务等。
直管公房全部或者部分退租后,区历史名城保护机构应组织实施主体拆除院落违法建筑,恢复四合院原有格局,完善院落市政基础设施,按照风貌保护要求修缮房屋。腾退房屋优先满足留住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增加厨卫功能,新增面积部分纳入公租房管理体系。
同时,《条例》鼓励在不损坏遗产价值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