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9月14日电 (记者孙竞)近日,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有关负责人日前就《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校外培训是学校教育的补充,校外培训机构也应当承担起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确保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成为至关重要的工作。
随着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迫切需要对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招用、解聘、检查和监督等环节作出明确规定,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提供政策依据。为此,我们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
按照“双减”文件精神和要求,我们抓紧组织力量起草,参考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借鉴公办中小学校教师管理配备政策,形成了文件征求意见稿。一是征求课程教材、教师资格、民办教育、校外教育等专家意见,对主要内容和政策点进行修改完善;二是征求省级、地市级、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有关方面意见,对主要政策点和落地措施进行修改完善;三是征求有关部委的意见,对整个文稿进行修改完善。
从业人员是指按规定面向中小学生及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其中,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按照其他人员进行管理。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招用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同于一般行业,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服务对象是中小学生和幼儿,从立德树人、为人师表的角度,机构应当从严把握用人标准。
从业人员要符合下列要求:一是思想政治要过关,坚决拥护中国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二是守法意识要过关,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职责;三是品德行为要过关,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教学、教研人员还应为人师表、仁爱敬业;四是专业能力要过关,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